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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什么是“房地一体主义”

    更新时间:2019-07-02 作者:来自社会民生类认证团队

    “房地一体主义”主义就是抵押、查封和处置的一并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层含义:

    一、房地一并抵押原则,也即房和地,要抵一起抵。

    《担保法》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都规定了应“同时抵押”。《物权法》第182条除规定了应“一并抵押”外,还规定若只抵押一个时,另一个“视为一并抵押”。

    据此,当地上附有建筑物时,房和地应一并抵押,若单独办理房产抵押的,物权法强行规定“视为一并抵押”,反之亦然。

    二、房地一并查封原则,也即房和地,要封一起封。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6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同一权利主体时,应当“同时查封”。

    2014年10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3条对此进行了弥补,该条规定,除房地权属分属不同的主体外,“查封一个及于另一个”。

    三、房地一并处置原则,也即房和地,要卖一起卖。

    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146条、第147条又分别确立了“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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